Friday, October 14, 2011

Nobody can hurt me without my permission

每个领域都有小圈子,广告界也不例外。昨天下午大老板传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位于八打灵的某某广告公司的大老板中午心脏病突发去世了。

其实,我曾在这家广告公司上班,他是我的前老板。千禧年是我的人生低潮期,但是感恩认识到一班好同事,让我不再楚楚可怜过日子。话说 11 年前的我长得有点像刘老师,拍照依然不正经。


我在那个部门的职位最小,好像是美清(黑衣者)的助理。美清是个衣着打扮朴素,每天都吃面包的女生,现在已是妈咪了。我的工作是负责影印和分照片,哈哈。印象最深刻的是公司里的那架影印机,它是我工作这么久以来见过最大架的影印机,深绿色的,不是我夸张,真的好像坦克车那样。

有一天,照常要影印大量的文件给经理们出差用的。老实说,当时真的不知道亲手砍死多少棵树,总之罪孽深重就是。 当时还是草莓族的梁家妇女正为自己的前途烦恼,想着…… 想着…… 想得入神,忽然屁股先是被人一摸,然后抓一把!

有股寒意从我的脊椎骨侵入,一直凉到脚趾头…… 当我回过神来,只见隔壁分公司的经理经过,除了他,还有谁?回过神来才大喊一声,他转过头报以一个相当吊诡的微笑,看得我眼泪快流出来 —— 直觉告诉我,我被占便宜了。

他没有 “不小心” 碰到了而道歉的意思,而是自顾的走回他的办公室。我气到追上前去讨公道,他摊摊手叫我离去???!!! 心有不甘,便回去座位发送 email 骂他无耻,骂他是 jerk…… 可是,没有回复。

只好跑去人事部投诉,人事部经理 May Lew 却要求我息事宁人。当时还是职场上的菜鸟,鬼懂什么是办公室性骚扰咩?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虽然感到非常无助。特别是每当看到那个斯文败类对着我微笑…… 那种笑,令我事后常偷偷躲在公司里的厕所哭。 

后来,又有一位女同事中招了。她的名字好像叫 Ying Kuan 的,人不但长得漂亮,还留了一头美丽的长发,好像拍洗发水广告的那种女生。 

这是我离职后才知道的事。原来当 Ying Kuan 在茶水间冲茶的时候,忽然感觉身后有股热气,臀部最为明显,耳朵也感觉有人在吹气…… 本能转过头去,又是那个斯文败类!她很生气,却没有勇气当场打他一巴掌。不过,她要求解释,败类说要拿东西,她挡住之类的烂藉口…… 好像是这样,事情过了酱多年,真的不太记得了。 

后来 Ying Kuan 越想越不甘心,就在家人面前哭了。她有位叔叔是当律师的,愤然说绝不姑息办公室性骚扰,决定告到底!记得她还打电话给我,要求我当证人,因为她知道我也是受害者之一。

发了律师信,大老板眼看事情闹大了,便召见 Ying Kuan 说没有必要闹上法庭,忘了他还说过什么,依稀记得 Ying Kuan 很生气,拍桌祝福大老板四个女儿以后也遭到非礼。 

之后再也没有接过 Ying Kuan 打来的电话了。多年后重遇旧同事 Kheng Yeng 她莫名其妙向我道歉,因为当年亲眼目睹我被斯文败类揸屁股,但碍于他是上司,不敢举报???!!!这个斯文败类叫 Leonard Lai 化了灰我都认得他!

人生中第二次办公室性骚扰的经验是语言上被针对,我吵到说要发 email 到纽约总公司投诉,人事部经理才出了一封正式的道歉函,而且要加害者向我道歉才肯罢休。 

记得经理对我说过一句话: 『 信拿去吧~ 我怕了妳。』  然后,我也祝福她女儿以后出来社会工作不会被同事影射是妓女。 因为我敢向高层说不,所以就应该接受性别歧视吗?每个人都有妈妈生的,凭什么侮辱人?更何况,这家来自纽约的广告公司的员工守则第一条就是严禁办公室性骚扰呀~ 

上网搜索资料,发现有关其八卦真的不多,以下是维基转载: 

性骚扰 (sexual harassment)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徵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意图前述之行为而尚未行动或骚扰未遂也是性骚扰。

性骚扰分为一次伤害与二次伤害,一次伤害为单方面求欢,二次伤害包括求欢不成恶意中伤,造成受害当事人精神受创,人际关係受阻,职场地位受歧视待遇。

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不法的行为,最常见于职场性骚扰,例如上司对下属性骚扰,同事性骚扰。

受性骚扰迫害的受害者也有可能为保全人际关係,强忍不悦感,不做反抗,释放错误讯息,导致加害者得寸进尺。 感受到性骚扰时,当下表态制止骚扰行为,释放正确讯息,才是明智之举。

于民法对侵权行为之规范未必能解决当事人在工作中的利益冲突,也是因为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还牵涉到雇主的责任。因此许多国家将职场性骚扰与单纯性骚扰区分开来。

德国:
于 1994 年制定了 「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僱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僱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
行政管理委员会于 1980 年发布之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职场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 1986 年确定 「有报酬 」与 「敌意工作环境」 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日本:
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 1998 年公佈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 「对价型」 与 「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僱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之规定为主。

台湾:
2002年公佈了两性工作平等法,分为敌意工作环境与交换式性骚扰,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加害者与受害者之性别不限。

香港:
香港法例 《性别歧视条例》 定义,性骚扰是指任何不受欢迎而涉及性的行为,这些行为是预期被骚扰者会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吓。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要求、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涉及性的行径。在工作地点,对某人营造性方面有敌意的工作环境,亦属于性骚扰。性骚扰与非礼有别,前者在香港等同欠债或违约,是民事法类型。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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